铁路意外险被废止 铁路承运人责任险呼之欲出
据编者了解,近几年在铁路事故赔付过程中,不仅是参照《条例》,还参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最终赔付款远远高于按照相关条例进行的估算,特别是去年“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从2007年开始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受害人最高可获得15.2万元的责任赔偿(包括人与行李),再加上最高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遇难旅客最高仅可获17.2万元赔偿,这一赔偿标准被普遍认为过低,广大专家学者于是积极呼吁对铁路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而实际上“7·23”动车事故发生后,铁道部门对伤亡乘客人均赔付超过90万元,在这其中,保险功能的发挥显得很微弱。通过商业保险加强保障成为今后铁路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承运责任险呼之欲出
铁道部门61年前制定的《条例》被废止,终结了铁道部“自保”的模式,今后无论是推出新的商业意外险,还是加强承运人责任险,无疑都给广大险企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目前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设计较多样,一般根据保额与保险期限及承保范围的不同设计保费,从而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产品期限分为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甚至短到几天。
庹国柱分析,目前市面上的交通意外险承保范围包括了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及汽车等多种交通工具造成的意外伤害,随着消费者投保意识的增强,这类产品的投保率也在逐年提高;另外,《条例》废止后,不乏一些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或者是保险经纪公司会与铁路部门展开合作,设计与之对应的商业意外险产品,比如说同样是根据票价来收取保费,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不同的保费对应不同额度的保障,从而满足不同人群的选择。
有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目前铁道部正在与各保险公司接洽,为下一步如何提升旅客保障水平做前期准备工作。多家保险公司均建议,应在铁路售票点设置商业保险销售窗口为旅客购买保险提供便利条件。“目前火车票销售采取实名制,这与保险销售时必须有实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似,为乘客在铁路售票口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阳光保险一位负责人如是表示。谈及购买商业意外险时,他认为,参考“7·23”动车事故赔付额度,每个人的保险金额应为100万元。
“铁路货运险、铁路承运人责任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这三个险种向市场化发展将是大势所趋”,另一位分析人士指出,承运人责任险也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即由铁道部向保险公司投保,将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当铁路部门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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