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被撞无人定损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成被告
【编者按】客车被撞,肇事车和客车的投保公司都不来定损,也不赔偿。事故无责任方的客车所在长运公司在索赔无门的情况下,将客车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保险合同赔偿,近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7053元。
2011年5月,原告长运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旗下的所有客车向被告投保,约定每辆客车保额为50万元。
2012年3月,原告的一辆客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遭遇连环追尾事故,造成客车受损,驾驶员受伤的后果。经交警认定,客车驾驶员无责任。后因协商不下、索赔无门,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3913元,停车费2050元,高速施救费1200元,鉴定费3000元,驾驶员医疗费6890元,共计67053元。
庭审中,双方就有没有通知被告进行定损发生严重分歧,争执不下。
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就第一时间通知被告过来定损,被告说要有负全责的肇事车的投保公司进行定损。因此原告又叫肇事车的投保公司过来定损,但是最终两家保险公司都没有来定损。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原告只好自己找人进行评估、鉴定、维修。
被告则认为,在全责方肇事车的投保公司没有前来定损的情况下,原告必须进一步告知被告。现在由于原告怠于通知,致使损失不能确定,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拒绝赔偿。
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认为在已经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没有过来,原告没有义务进行多次通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曾通知被告要求定损,但被告认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应由肇事车的投保公司定损而未及时进行定损,因此未定损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依约理赔。根据原告的损失及投保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保险金67053元。
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定损机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自行定损较为常见,没有及时通知及未进行定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本案中,客运公司在通知两家保险公司前来定损,但两家保险公司均未过来定损的情况下,自己找了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然后再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维修并保留好相应证据,这成为其主张能够得到完全支持的关键。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不来定损的情况下,车主们一定要先找专业机构做好损失评估并保留好相应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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