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要留底 勿入健康险理赔陷阱
尽量拖着不办甚至拒赔
一些保户在投保出险后,会遇到保险公司拖延不办或不予理睬的情况,保险公司还会找出种种理由拒付理赔。今年6月中旬,婺城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
2003年6月,义乌市某食品公司将闲置的厂房及附属设备出租给他人办制线厂。2003年10月,因某保险公司一名业务员上门推销财险,义乌某食品公司就为已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备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并缴纳保险费1600元。2004年7月31日,义乌某食品公司已出租的厂房遭雷击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机器设备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一直未答复义乌某食品公司的理赔要求。2005年5月9日,保险公司以义乌某食品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厂房占用性质未办理批改手续等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为此,义乌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96344元及逾期补偿金26393.8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2003年10月,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属实,由于原告隐瞒其房屋是违章建筑的事实而投保,故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制线厂使用,改变了原占用性质,同年12月又在两排厂房之间加盖易引起雷击的彩钢瓦栅,致使保险的标的物危险增加,但原告均未事先告知被告,也未办理批改手续。
针对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辩解,义乌某食品公司进行了驳斥。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已在投保前建好钢瓦棚并出租给他人办厂,对此保险公司业务员是知情的,故原告并未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房屋占用性质和增加危险程度。原告房屋的使用土地经过法定部门审批,并非违章建筑。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义乌某食品分司保险赔偿金396344元和逾期利息损失24303.81元。
给投保户下“套子”减少理赔
2005年8月26日,兰溪人于某驾车至金华湖大线42km+400m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同年12月,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结案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于某跑了几次保险公司后,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表示同情,说双方可以签一份协议,保险公司先赔给她9万多元应急,余下的再为她争取。于某见理赔业务员说得诚恳,也就同意并在对方出具的格式合同“赔款协议”上签了字。于某签字时,对方业务员的手有意无意遮挡了部分协议内容。这份协议只有一份,由保险公司保留。
后来,于某因对方不肯再支付理赔款而诉到了法院。庭审中,于某发现保险理赔业务员当初给她下了“套子”,因为她签过字的“赔款协议”上有一行字“乙方(指于某)在收到甲方(指保险公司)赔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索赔,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她当时未看到这行字。不过,好在主审法官对此事件明察秋毫,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于某应赔付的余款。
据了解,除上述方法以外,个别保险公司还采取阴阳保单的方法让客户多支付保险费或自己少支付理赔款。
对于一些保险公司缺乏诚信的情况,周荣祥认为,保险公司不应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丧失了诚信原则;保监部门对保险公司应加大监管力度,否则会影响到今后国内保险业健康发展;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时一定要睁大眼睛,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尽量阅读保险条款,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要收集相关证据,自己签字的合同、协议都要保留一份,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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