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密集下发文件:险资不必受限股市债市
境外投资放宽
在投资地域范围上,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25个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20个新兴市场,标的扩大至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与不动产。
“国外市场大多还没有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趁着现在这个时机走出去,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获得优质资产。”上述权威人士说,本着“走出去”战略思路,通过全球配置,可以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减少资金运用风险。
根据规定,上述货币市场类产品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权益类产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
此外,险资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可投资的境外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在投资比例上,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累计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0%;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在风险控制方面,新规要求,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并且必须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实际上,不仅是境外投资,在包括投资无担保债、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等领域,12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成为险资运用的普遍门槛,较原先的150%显著降低。
前述权威人士分析称,这有利于减少保险业筹资压力,使其得以通过增加投资收益提高偿付能力。
保险资管转型
在前期出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保监会此次专项推出《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引领保险资管转型,使其积极参与资产管理竞争。
多年来,保险资金的委托机构,仅限于少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使保险资管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安于现状,并且日益阻碍了数万亿保险资金收益率的提升。通过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险资委托投资人将扩大到券商和基金,彻底打破了保险资管垄断局面。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保险资管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在业务模式上,一方面,作为受托人,保险资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另一方面,保险资管还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上述新规指出,保险资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按照最新监管思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个信托机构,需要拓宽资产管理范围,不断创新资产管理产品,推动受托资金多元化。”上述权威人士强调,中国已经进入财富管理时代,保险机构必须积极参与资产管理服务竞争,抢占未来金融市场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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