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我国医疗责任险现状 探究建立医保制度
保险公司面临挑战
但是,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的非盈利性质的保险产品,它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发挥着弥补受害患者损失、减轻医疗机构赔偿压力和分散医疗风险以及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作用,因而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
第二,保险公司不仅应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2003-2005年广东地区的统计数据,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仅为11.2%。为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利益的同时减少医患冲突的发生,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而且应涵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第三,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应通过招标,或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这样既加强了同业竞争,也有利于该项业务经验数据的积累,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第四,由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公益性,因此在险种运营上应遵循“不盈利不亏损”费率原则。
第五,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开发除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之外的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个险种不可能完全覆盖整个医疗卫生行业的市场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医疗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细分市场,开发更具针对性的产品。比如,针对特殊医疗科室专业的保险产品。随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的提高,适时地开发、推出针对个人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是符合实际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利益的。
截至2011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5.44万个,床位数516.0万张,卫生人员总数达861.6万人,全国卫生总费用达22496亿元,这是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只要遵循我国现实国情和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大力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就可以在带来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多赢”的同时,也将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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