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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因醉驾肇事 保险公司追偿是否公平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5-17 08:38:18
导读: 广州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张纯金细析案情:交强险赔伤者是原则,保险公司追偿显公平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平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应一视同仁。对于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张纯金车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一般情况下如果其驾车出现事故撞伤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事故受害人承担垫

  条款界定模糊

  醉驾赔不赔存争议

  谢某为此向广州市中院上诉。

  负责终审此案的张纯金法官细细梳理了此案的脉络发现,“这两单案子前后性质不一样,前面是伤者提起的人身损害纠纷诉讼,后面是保险公司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他认为,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要保护的对象、归责原则都不同。为何人身损害纠纷诉讼中,民安保险公司被判要担责呢?张纯金分析,交强险之所以设立,其初衷正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者权益。车祸发生后,伤者阿华的抢救、治疗、康复最重要。而交强险相关条款比较模糊,比如规定了在投保人醉驾情况下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对垫付的医疗费追偿,至于伤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环节,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保护伤者阿华的角度出发,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判保险公司追偿

  保障资源公平配置

  那么在民安保险公司针对肇事司机谢某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为何又一致判保险公司胜诉,可以追偿?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平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应一视同仁。”张纯金分析,首先交强险中规定,肇事者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需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抢救费用,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是否需要负责垫付和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醉酒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理应受到谴责。最后,交强险遵循的是“不赔不赚”原则,如果保险公司针对醉驾等行为造成的后果仍需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其势必会抬高全社会缴纳交强险的费率。让无辜的社会大众承担因醉驾导致的恶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在二审判决中,张纯金法官驳回了醉酒驾驶者谢某的上诉,判处民安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垫付款项。张纯金的这一判决理念,与近日最高法下达的《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契合。通知中明确首次指出,“对于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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