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吊中工人意外身亡 经调解终获得索赔
重型专项作业车起吊过程中,发生了工人摔死的惨剧,车主高先生向家属作出巨额赔偿。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属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范畴。保险公司的辩解真的站得住脚吗?近日,闵行区法院给出了否定的回答,高先生获得50万元商业理赔款。
【案情回放】
高先生为自己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其中,三责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吊装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去年3月12日。
2010年5月8日下午5时30分许,高先生驾驶上述车辆在闵行区丰南路2500号一公司处进行吊装作业,起吊过程中造成现场工人丁某从待吊物上掉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0日死亡。
2010年10月9日,丁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法院作出了高先生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94万余元的判决。判决后,高先生依判决文书履行了赔付义务。去年5月23日,高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理赔了吊装险5万元,拒赔三责险。为此,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三责险理赔款50万元。
“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规定,所涉事故属商业三责险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同意高先生的诉请。
闵行区法院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不仅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高先生同时投保了吊装责任险和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的承保范围是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字面意思理解,商业三责险承保范围应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过程及吊装作业过程,且不仅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事发当时的情况,丁某是在被保险车辆的试吊过程中从待吊物上掉下受伤致死,因此该事故的发生既属于吊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又属于商业三责险的承保范围。
关于保险金的数额,高先生在吊装责任险中获赔并不影响其再在商业三责险中获赔,保险公司应按赔偿限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在吊装责任险项下赔付5万元,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赔付50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