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军人保险法:突出国家保障责任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突出国家保障责任
三问:这次军人保险立法,在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上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答:一是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经过多年运行和完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是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同时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这样规定,落实了国家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求,明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实施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是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将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搭建了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为军队开展互助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搭建了发展平台,有利于不断满足军人多样化保险需求,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水平,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功能。
强化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问: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并实施管理监督?
答: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
军人保险法要求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具体实施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分账核算,二是预决算管理,三是专户存储。
同时,军人保险法强化了军人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规定军人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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