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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 原车主享有退商险的权利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4-20 16:16:54
导读: 案情简介宋某最近将自己手中使用2年的车辆,通过二手车行转让给杨某,并办完了行驶证过户等手续,原打算所有程序都完成后,再去保险公司把3个月前投保的商业车险保费退回,可是保险公司却告知宋某,因车辆已转让过户,原车主无权主张退保,为此宋某感到十分困惑。争议焦点保险车辆转让后,原车主与新车主谁有权利主张对其商业车险进行退保?实践操作关于上述争议,保险公司尚无业内统一的操作标准及处理方式。经过对保险公司实践


   延伸分析

  一、保险标的转让的,原车主自动丧失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通过上述相关法规可以明确,原车主在车辆过户后,已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原车主无权对出险保险标的进行索赔,即原车主丧失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原车主如将商险保费连同保险标的一同转让给新车主,新车主应及时对保险合同关系人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原车主将保险标的一同转让新车主后,新车主对保险合同关系人申请变更有如下两个意义:

  1.做为车辆的受让人,尽到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确保保险标的出险后能够顺利理赔。

  2.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障连续性,新车主及时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关系人,从而防止原车主对商业车险保费进行恶意退保。

  三、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人同意新车主的变更申请时,应对其做好明确说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因为保险标的转让的,新车主向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即向保险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询问,当保险人同意新车主的变更申请时,即视为保险人对新车主要约的承诺。因此,保险人就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同样要对新车主进行明确说明,防止新车主在保险标的出险案件属于责任免除时,会提出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抗辩理由,从而为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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