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交强险赔偿限额 引发保险业大讨论
其次,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违反该险种设立的初衷。交强险的全称叫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称其为交强险,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规定。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能够让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损害的“第三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尤其是人身伤害中的赔偿,以此避免因加害人个人赔付能力、财产状况、信誉程度、参保范围等客观因素,导致受害人自身无法及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救助,并最终导致更深一层的家庭悲剧甚至社会危机。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过错,他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没有任何区别,也理应享受交强险带来的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权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区分加害人的过错种类,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才是真正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而《司法解释》第17条有关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显然也再次印证了交强险设立之本意。
第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符合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规范,它不仅是一部规范不特定群体的一种行为准则,同时还兼具着鼓励创新、价值导向与社会管理的功效。以侵权法的演变为例,最早的民事侵权行为,仅规定了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其立法本意在于每个理性个体在尽到预期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自负其责的生活与工作,才会营造出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社会运行模式。但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变与发展,各类社会风险常常超出理性个体的预期之外,难以确定的过错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正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适时增加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将更有利于社会的管理。同样,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适当扩充,也是为了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律对于社会管理的功效。《司法解释》第17条对现有法规的变更,在于更加行之有效的运用低成本的法定责任保险,确保因醉酒驾驶行为导致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以此规避更大的社会风险,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并充分释放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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