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停车场损坏丢失 保险公司可先赔
案例回放:
老蔡陪家人去逛街,闹市停车位不好找,辗转半天在附近找到一个位于工地的临时收费停车场,条件恶劣,收费却不便宜。老蔡停车心切,也就没说什么了。一下午过去了,等全家人购物完毕回到车前时,才发现车子被撞了。估计是旁边的车子不小心,把老蔡爱车的车侧深深的刮蹭了,从后门一直刮到后保险杠。老蔡和家人绕着停车场找了一圈,没寻着可疑的车辆,估计肇事车闯祸之后已经第一时间跑掉了。老蔡也是老司机了,深知找不到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也很难赔付。于是他找到停车场的负责人,描述了情况,希望能给个说法。没想到停车场负责人的态度非常蛮横,指着停车场入口的牌子说,他们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保管。
专家建议:
不少停车场门口挂着这样的牌子,上面写着“只负责停放,不负责保管”。久而久之,车主们竟以为这就是常规。而通过最近的几宗停车场丢车纠纷可以发现: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这一霸王条款,早已悄然被法院的判决打破。
两年前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将停车场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更凸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该《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该办法还规定,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虽然没收费,但却以此来吸引消费,如果停车场内出现车辆损毁,保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还得提醒一句,车主如欲进行索赔,则一定要保存好车辆停放时的车辆停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