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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的六个变化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3-26 15:27:53
导读: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损害赔偿意见稿》)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那么车险理赔究竟发生了哪些新变化呢?让青岛交强险保险代理人于小姐为您解释。《损害赔偿意见稿》对交强险理赔过程中的很多有争议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对此意见稿来带的新变化,许多保险理赔专业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一解释主要是针对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损害赔偿意见稿》)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那么车险理赔究竟发生了哪些新变化呢?让青岛交强险保险代理人于小姐为您解释。

  《损害赔偿意见稿》对交强险理赔过程中的很多有争议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对此意见稿来带的新变化,许多保险理赔专业人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这一解释主要是针对交强险的。有些情况下,商业三者险法律上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青岛保险理赔专家胡先生表示,对于醉酒、无证驾驶等行为,《损害赔偿意见稿》明确了交强险可以理赔,但是第三者责任险未必赔偿。

  《损害赔偿意见稿》对交强险理赔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六个。

  变化一、投保人也可获第三者交强险保障

  对于投保人能否作为第三者获得赔偿,业内有很多争议,保险业有种观点认为既然是投保人就不是第三者,而交强险是针对第三者进行理赔的,所以投保人不能获得理赔。《损害赔偿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包括机动车的承租人、借用人、与投保人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以及其它投保人允许驾驶的人。”

  《损害赔偿意见稿》明确了投保人只要事发时在车外,就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青岛交强险保险代理人于小姐表示,根据意见稿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那么在交强险的理赔中就能够获得赔偿。

  变化二、可以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失

  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的赔偿顺序看似不重要,但是实际上在保险理赔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拿精神赔偿来说,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明确不予以理赔的。

  《损害赔偿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赔偿权利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按照意见稿的要求,受害者可以选择由交强险先赔精神损害,那么就可以保证这部分赔偿能够兑现,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义务赔偿财产损失。

  变化三、未上交强险按交强险限额赔偿

  不投保交强险是违法行为。要求责任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实际上就保障了社会大众的权利。

  《损害赔偿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提高交强险投保比例,分清未购买交强险的责任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目前上海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也是按照这一原则审理。

  变化四、二手车交强险不过户不影响赔偿

  此前在针对改装车、加装车的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将其视为免责情形,一般不给予赔偿。

  《损害赔偿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人保财险有关分析人士指出,这个条款将机动车改装、加装等与保险风险联系更加合理,也使交强险的保障作用更进一步的显现。而且这个条款带来的更进一步的意义是未来二手车过户,交强险可能不再需要办理批改手续,随二手车过户车险自动生效。

  变化五、醉酒、无证等行为照赔

  目前,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在实践中,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

  《损害赔偿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人保财险有关分析人士指出,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而一旦新规定付诸实施,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据悉,目前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

  变化六、免费搭车可以减轻责任

  在目前的车上人员受伤的案件中,一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驾驶员和车主都要承担主要责任,这就限制了一些车主的善意行为。

  《损害赔偿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有关分析人士指出,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对免费搭车行为的鼓励。比如,在社会生活中,司机会经常遇到路边受伤或需要帮助的搭车人,这个条款的规定鼓励司机见义勇为免费搭乘。但是这个条款并没有明确赔偿的额度,弹性比较大,从分担风险的角度来看,青岛交强险保险代理人表示为了避免类似风险,车主最好投保车上人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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