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费率“市场化”影响保险行业格局
不同渠道的费率差异化将影响消费习惯
《通知》对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原则上规定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此举将使得保险公司在不同渠道上开发的产品费率有所差异,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价格与服务,在权衡价格与服务的基础上,做出最利于自己的购买选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对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费用率,在比如网络等获取成本较低的渠道,将原本转嫁于消费者的渠道获取成本减少,从而实质上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消费者从中受益;保险公司也可以此为契机,通过对不同的销售渠道提供不同的服务,拓展新型渠道(如网络)业务,在商业车险的发展上进行创新。
发挥分类监管作用 促使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费率“市场化”的顺利实施,监管部门对采用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及费率的公司,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报批更加严格,自主定价的保险公司除常规报批材料外,还增加了有关自主定价细节、公司经营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保监部门从源头上控制了保险公司滥用定价权的可能,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产品价格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二是明确规定了保监会有权在保险公司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自主开发条款及费率,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不会因为过度的价格竞争造成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三是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报告与检查制度,《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每年6月30日之前应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同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的相关材料进行数据真实性检查。
总体来说,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将为我国商业车险市场带来重大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通过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灵活地开发产品,提供不同的商业车险价格与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同时通过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定价差异性,将实惠带给消费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也为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平台,为行业整体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费率“市场化”也对保险公司的整理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在相对“自由”的市场环境下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持续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将是各家保险公司面临的重大课题。当然,保险公司得到了实质的发展,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我们的保险市场也就得到了健康发展,保险行业也将在“自由”的环境中从年轻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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