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车祸丈夫轧死妻子 保险公司如何赔
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赵屯村村民尹作林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出事的时候,他与妻子宋金华结婚不过两年多,女儿也才1周岁多一点。恩爱的妻子突然死亡,小女儿永远失去了母亲,尹作林的生活完全改变了,更给他的心灵压上了沉重的负担2010年7月3日晚,尹作林驾车前往大连途中,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妻子从车上掉了下去,遭车后轮碾轧致死!
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一年零7个月,尹作林不但要独自养育女儿,赡养70多岁的双亲,还要面对一场官司。因为交通事故的离奇,更因为他身份的问题,事故的保险赔偿不得不摆到了法庭上解决。
突发离奇车祸,丈夫轧死妻子
当年出警的金州交警大队刘警官记得,当晚10时多他抵达现场时,看到肇事的小货车仍然停在原地。一名男子坐在一具女尸旁,嗷嗷直哭,久久不肯离开。死者正是宋金华,男子则是尹作林。一刻钟前,他们还是恩爱夫妻,如今竟阴阳相隔,而且妻子的死是自己造成的,这悲惨的现实让尹作林无法接受。
尹作林和妻子以种菜卖菜为生。事发当晚,两人吃完晚饭,有说有笑地出门,连夜赶往大连,想赶在天亮前将车上上千斤蔬菜卖个好价钱。尹作林驾驶着小货车,由金州华家向三十里堡方向行驶。晚上9时多钟,妻子宋金华说有些累了,还问尹作林“困不困”?尹作林回答“不困”,让妻子倚在自己的身上睡。睡了一会儿,宋金华可能感觉倚在来回挂挡的丈夫身上不得劲,就转了个方向,倚着车门睡。没想到,在行驶到一处黑咕隆咚的路段时,车门突然开了,正睡着的宋金华一下子就掉了下去。尹作林吓坏了,赶紧停车查看。他朝后走了一段距离,发现妻子躺在地上,再一摸身上,热乎乎的全是血!
经交警现场调查及死者尸检确认,宋金华死于颅脑损伤。尹作林所驾驶的小货车未见异常,他当时也没有喝酒。2010年8月2日,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对车辆的检验和尹作林本人的询问笔录,确定他当时启动车时没关好车门,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一项之规定。驾驶人尹作林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交警对事故原因也进行了说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宋金华倚着车门休息,由于车门未锁,宋金华不慎掉落,被行驶中的后车轮碾轧致死。
状告保险公司,索要11万元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后,尹作林被提起公诉。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对尹作林的量刑给与了一定的考虑。2011年3月1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尹作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法院判决后,尹作林主动和妻子的家人达成了谅解,并给与妻子的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事情过去已经一年零7个月,尹作林仍时常被噩梦惊醒。因为生活困难,他在将近40岁的年纪,才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宋金华。两人结婚只有短短的两年时光。两年间,两口子齐心协力做蔬菜生意,一年能收入两三万。没想到,好好的日子竟然被一扇没关好的车门给毁了,同时毁掉的还有尹作林父母和宋金华父母的生活!
接下来的后续问题,再次让尹作林陷入了困境。昨日,尹作林的代理律师、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荣君告诉记者,妻子的后事处理完后,尹作林想到他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份保险,马上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赶到尹作林家进行了了解,给出的答复是,只能按座位险赔偿其1万元保险金!
尹作林对此无法接受,2010年9月4日,尹作林与妻子的3位亲人共同委托张荣君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当地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各种费用11万元。2011年4月28日,此案首次开庭,双方即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辩论激烈,两审结果相反
张律师介绍,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死者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因车门未关好导致其坠落至车外,属于车上乘坐人员而非车下人员,更谈不上是第三者。张荣君律师认为,死者的身份处于动态变化中。关键应当抓住一个时间点,就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前,死者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死者已经掉出车外,在车下被碾轧致死。可以说,宋金华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与通常情况下所指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不同。
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肇事人能否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尹作林属于本案肇事人和侵权人,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作为被告主体参加诉讼,而不是原告。根据债权相抵原则,不能自己赔自己。张荣君律师则认为,尹作林是死者的丈夫和近亲属,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他还是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身份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诉讼。
去年5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尹作林及其他3位原告的起诉。对于这个结果,尹作林一家老小难以接受,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尹作林及宋金华的家人作为死者近亲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4位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赔偿义务,应进行实体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2011年10月16日,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目前,张律师又代理4原告重新到一审法院立案,这次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索赔额度都包括在内,提高至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