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责任及理赔须知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在本保险项下,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对象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1、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财务独立,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3、以人民币投保,愿意接受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三资企业。
4、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保险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企业财产险理赔三点必知
所谓风险,就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即使我们防灾防损已经做得很充分,仍然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才能既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又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理赔呢?
第一,及时报案。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之后,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派人到事故现场查勘,方便确定事故原因及损失金额,为今后的保险理赔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给出具体的施救意见和方案,指导企业施救,提高企业自救的效率。
第二,及时施救。通常来讲,事故发生后,企业的人员是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在紧急情况下,果断的决定和及时的施救将很大程度上降低损失、控制损失蔓延和扩大。发生事故后,企业除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外,也不能坐等,以至于白白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企业要果断制定施救方案,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当然,在保险公司人员赶到事故现场之前,企业要注意保存现场证据,可采用照相等方式。
第三,提供理赔材料。在索赔阶段,企业也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相关的资料,如出入库清单明细等可以证明具体损失的材料。企业提供的索赔资料越齐全,越有利于保险公司尽快确定损失,企业也就能越及时地得到理赔。
在具体的理赔环节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企业了解,这些也会影响最终理赔结果。
第一,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财产保险理赔中共通的。损失补偿原则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企业在投保时,要足额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都不合适。因为超额投保也不会得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以不超过企业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这也就是说,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通过保险获益。举例来说,一辆事故报废的汽车,无论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如何,获得的总赔款都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
第二,施救费用也可以得到补偿。保险公司鼓励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通过自身的积极施救,降低企业实际损失。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来看,无论是基本险、综合险,还是一切险,都规定对企业发生事故后因施救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应该说,企业的及时施救,无论是对企业自身来讲,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双赢的。
第三,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企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企业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