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过世 养子为保险金状告保险公司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10-28 14:17:03
导读:
一名台胞在来到大陆期间,认了一名养子,并且在民政部门办了收养登记。后来在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这名台胞去世后,其养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但遭到拒绝。于是其养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0月中旬,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结果。台胞鲍先生于1924年7月出生,祖籍安徽桐城人,生前系台湾桃园县居民。2001年8月鲍先生在来访大陆期间,收鲍某为其养子,并在民政部门办
一名台胞在来到大陆期间,认了一名养子,并且在民政部门办了收养登记。后来在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这名台胞去世后,其养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但遭到拒绝。于是其养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0月中旬,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结果。
台胞鲍先生于1924年7月出生,祖籍安徽桐城人,生前系台湾桃园县居民。2001年8月鲍先生在来访大陆期间,收鲍某为其养子,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
2007年6月,鲍先生开始定居枞阳。同年7月,鲍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一次性给付了保险费10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2010年12月24日,鲍先生病故。2011年4月14日鲍某就鲍先生的遗产以养子的身份向枞阳县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公证结论为:被继承人鲍先生的遗产应由其养子鲍某继承。后鲍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认为鲍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鲍先生唯一合法继承人,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无奈之下,其养子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迎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鲍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为法定,鲍某作为鲍先生之养子享有法定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及利息计109995.37元。依据相关资料,可以认定鲍先生定居大陆前为单身,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鲍先生还有其他法定受益人存在,故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鲍某保险金109995.37元。现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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