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网上卖保险
在互联网上,保险不是想卖就能卖了。昨日,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该《办法》从明年起正式开始实施。
设立网销保险准入门槛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保险营销的新型渠道。据了解,目前国内网络保险销售平台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一种是淘宝网等第三方购物网站的保险专区,第三种则是网等门户网站。
《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规定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应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网站备案并具备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商务系统。
分析人士指出,总体看来,保监会有意放开网销渠道,但是在网站安全性和网销风险上有明确规定和控制。
网销保险也有“犹豫期”
据了解,《办法》中,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包括: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时间;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等。
《办法》更明确指出相关公司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同时,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