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意外死亡 男子死亡两年保险公司拒赔
小河捞起一具尸体,警方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可能。之后,死者家属以死者属于意外死亡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与死者家属对“意外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前天,双方在渝中区法院对簿公堂,就意外死亡的理解争论不休。
究竟啥叫意外?
法律上并没有对“意外”一词的专门解释,仅从法理上去理解,意外应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因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偶然发生的事件。
丈夫失踪50多天后 河中捞起尸体
大足县王先生正当壮年,却不明不白地死了。直到两年多后的今天,也没人知道他的具体死因。
据王先生妻子在庭上称,2008年底,王先生失踪,音信杳无。2009年2月3日,王先生失踪50多天后,尸体在当地一条小河沟里被发现。
随后,大足县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警方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可能性。按照一般情况,死者家属也只好作罢,并将尸体进行火化。
法庭上,王先生妻子称,丈夫尸体火化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他生前所在工作单位突然电话通知她到保险公司处理保险赔偿的相关事宜。她方知丈夫所在的单位为他购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前,她一直不知道有这样一份保单,而丈夫生前也从未告诉过她。
警方排除自杀他杀 求偿意外险却遭拒
王先生妻子称,接到丈夫单位的通知后,她在最短时间内找到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009年11月25日,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审核,以死者王先生“意外死亡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王先生妻子很不理解地说,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上清楚地写着非他杀,也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怎么就不能说明丈夫是死于意外呢?保险公司怎么能说不赔呢?
于是,她今年将位于渝中区的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5万元意外伤害赔偿金。
尸体火化死因未明 保险公司拒赔
面对死者家属的控诉,涉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仅仅只是排除了自杀和他杀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死者就是意外死亡。
该代理人引述《保险法》称,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180天)身故或残疾,且意外伤害是被保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才会给付赔偿金。现在死者尸体已火化,无法对其死因取证,就不能判断意外事故是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比如死者可能因突发疾病晕倒掉进河沟溺死,那么,死者自身疾病才是其致死直接原因,不属意外事故。
那么,怎么才算是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强调,《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所规定的意外事故伤害,必须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本案因尸体火化,无法知道这3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
因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性质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