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关键性问题的法律解析
雇主责任保险保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属雇主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赔偿,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是无责赔偿,无论用人单位(雇主)有没有责任,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公伤残死亡者都能按《条例》的规定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并且根据前一个问题的结论,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是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某公司为其固定员工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员工因公死亡后,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该公司的固定员工系一次性死亡,死亡前没有发生治疗抢救过程,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按《条例》规定承担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雇主(某公司)按《条例》规定没有直接承担单位经济赔偿责任,即没有支出如停工期间工资、护理费等需要单位支付的费用。既然雇主没有经济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保的就是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也就没有理由在雇主责任险项下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建议
通过对以上两个核心问题的回答,我们不难看出有两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情况,一类是在没有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类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两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所要起到的作用不尽相同。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用人单位需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方案。
1.未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由于目前用工形式多样化,用人单位可能只为正式员工投保工伤保险,而没有为实习工、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对于这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对于其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均需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重点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转嫁上述损失。
在保险责任设定上要大于至少等于新《条例》中对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设定上,在用人单位自身保险预算的范围内尽量达到新《条例》的要求。如新《条例》规定,死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倍为382180元,在加上丧葬补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至少应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才能转嫁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风险。
2.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虽然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是仍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
(1)虽然根据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但是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风险,工伤事故中的一些费用仍需用人单位自身承担,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基金等。
(2)工伤保险赔偿所经环节较多,工伤认定、评残等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赔偿期限通常较长;而雇主责任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未致残事故的认定也较简单,通常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即可,赔偿期限通常较短。
(3)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不愿申报过多的工伤事故。在雇主责任险下,未致残疾、死亡时可不做工伤申报。
(4)还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到工伤保险赔偿金额较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减少纠纷,增加员工福利,愿意为员工投保更多的保险。这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在工伤保险之外一次性赔偿员工多少的补偿金。
在这种已经投保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由于雇主在投保工伤保险后除工伤保险中需要雇主承担的费用外,雇主是无须再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当然保险公司对此也无须承担理赔责任,在用人单位已经投保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可在雇主责任保单中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约定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降低用人单位的保险成本。
(2)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并行。
如果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还考虑到降低工伤申报率、减少工伤纠纷、增加员工福利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当然在保险成本上就要比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的雇主责任险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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