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投保车损险可三选一
投保车损险时一般被强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全额理赔时却以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作为理赔上限,这就是目前保险公司备受病诟的“高保低赔”。记者昨晚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上市险企后发现,这一“行规”发生了变化,三家公司销售工作人员均表示,投保金额可以在新车购置价限度内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新车价、折旧价、约定价可以三选一。
事实上,根据目前的保险条款,我国确定车险保额有三种方式:按照新车购置价、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以及双方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而采取何种方式,消费者可以有选择权。
但是,一直以来,车主在给车投保商业险时,往往被告知只能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没有其他的选择。不过,在昨天下午举行的车损险研讨会上,人保、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均承认在销售车损险时,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车主的选择权,纷纷表示今后车损险的投保金额双方可以协商。
用新件修就得按新车算保费?
针对“高保低赔”现象,保险公司方面的解释是,无论车辆使用多久,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使用新配件进行修复,因此投保时就应该按照新车价格投保;而如果是全损,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投保人不获利,赔付就应该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付,以防范道德风险。
“部分车损险的案例在2010年理赔案件中占到了99.914%,保险的法则就是大数原则,我们正是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多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苏号朋表示,保险公司的解释并不能成为其“高保低赔”的理由,“正是因为多数案件都是车辆部分损失,全损情况非常少,"高保低赔"现象才会隐藏这么久,没有引起各方质疑,但这并不代表它合理。”苏号朋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其所交的保费与获得的赔偿是不对等的,这就造成了不公平、不合理。
赔偿计算得按投保价值为准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说,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保险金额应该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也就是说,除非是双方约定,否则保险公司现在使用的以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那么,依照这项规定,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理赔时就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赔付。
保险公司避重就轻有失公平
“保险公司的解释实际上在避重就轻,所有的说法都没有引用保险法,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其列举"足额多赔"的反驳例子非常有限,并不能充分说明问题。”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表示,保险公司不愿意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足额赔付,只是为了防范车主的道德风险,但并没有任何一项规定来控制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对双方而言都存在,只防范车主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为部分车损,维修用新配件,所以要高保低赔,这个说法是非常荒唐的。”市消协专家委员会律师邱宝昌认为,在车损事故发生了以后,保险公司只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那么只要理赔金额不超过保额,用新零件又有什么问题”。
业内支招
按车辆新旧定不同费率
“高保低赔的争议,体现了四个不到位:精算水平不到位,定价技术不到位,条款设计不到位,宣传普及不到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教授郝演苏认为,保险数据可以分为两段:部分保险,部分损失;全部保险,全部损失。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在计算保费时也应该有区别。
“在保费的计算上,也应该按照新车、旧车的风险程度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新车由于车况好,事故率相对较低,风险低,那么费率就应该低;旧车由于车况变差,费率就应该高。”中保协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昊认为,目前新旧车采取单一的费率不合理,应该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