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验证码
您需要
1位
2位
3位
保险客服为您解答
【多家对比更放心】
立即咨询
 
我已阅读并同意沃保网的用户协议

牌照变更时车辆被盗 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0-11-08 10:58:17
导读: 车辆在进行牌照变更时被盗,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在缴纳保费后进行牌照变更时轿车被盗,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于是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应予理赔。2008年3月10日,小王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一辆泉州牌轿车车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当天,小王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5054.59元,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费697.20元。保单约定保

    车辆在进行牌照变更时被盗,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缴纳保费后进行牌照变更时轿车被盗,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于是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应予理赔。

  2008年3月10日,小王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一辆泉州牌轿车车辆保险,其中包括盗抢险。当天,小王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5054.59元,其中包括盗抢险保险费697.20元。保单约定保险期自2008年3月11日0时起至2009年3月10日24时止。

  2008年4月16日,小王为轿车办理了转挂厦门牌的变更手续。4月21日,小王的轿车被盗。4月23日,小王办理了转挂厦门牌的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但小王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保险公司拒绝。今年4月22日,索赔无果的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4.85万元及利息。

  保险公司认为,小王投保的车辆被盗时,保险合同约定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期限尚未开始。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批改厦门车牌之日生效。保险公司所说的特别约定,指的是《保险单》中的条款:“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办理批改厦门正式车牌之日生效。”

  小王则认为,保险期是从2008年3月开始,而且他也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关于批改的规定属无效责任免除条款。

  集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至今仍否认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认为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小王支付保险金14.85万元。

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沃保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沃保网所有,如需转载,请先阅读《内容转载授权说明》,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如有涉及信息准确性偏差,请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0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相关资讯
购买
请留下您的信息,沃保网立即指派 [平安人寿] 的优秀代理人为您服务:
* 您的姓名:
 电子邮箱:
* 手机号码:
* 所属地区:
恭喜您,提交成功!
  • 为了使您及时获得专业服务,请谨记您的沃保账号:
  • 登录邮箱:
  • 初始密码: 123456 修改密码
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为您安排咨询和报价。
您还可以拨打沃保服务热线:0592-3662001,我们欢迎您的咨询!
扫描沃保微信
手机页:牌照变更时车辆被盗 保险公司拒赔
右击另存为下载到本地

牌照变更时车辆被盗 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