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驾驶货车,不小心刮擦了另一辆小轿车,警方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因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定损金额及免赔率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后,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程某驾驶一辆满载货物的货车途经一路口时,不小心刮擦了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轿车,导致该轿车车门等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程某及时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警方认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全责。因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刮擦车辆司机对车辆受损金额分歧较大,当事人只得申请警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为2.9万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警方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程某赔偿受损轿车车主的车辆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近四万元。程某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而成讼。在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定损金额及免赔率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后,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被撞车辆的损失如何确定?第二,保险人提出的免赔率的问题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定损金额的问题,当事人是依法申请交警部门委托有法定鉴定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的,该鉴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本身并没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在与有法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所做鉴定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第三方的鉴定结果为准。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若保险合同本身没有免赔率的明确规定或即便有规定,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那该条款对当事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而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免赔率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该足额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