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给错对象 保险公司被判再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0-09-17 11:15:52
导读:
学生受伤,保险员代领保险费转交给学校,受伤人员却没拿到保险费。记者昨悉,江岸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受伤学生赔偿4000元。受伤学生名叫小伟(化名),今年24岁,事发时就读于位于东湖开发区的思远学院。2007年5月22日,小伟参加思远学院组织的足球比赛造成右腿骨折,该意外伤害经报请永安保险公司调查审核,同年7月3日,思远学院保险负责人许某在永安保险公司以他的名义,将本应赔付给小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4
学生受伤,保险员代领保险费转交给学校,受伤人员却没拿到保险费。记者昨悉,江岸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受伤学生赔偿4000元。
受伤学生名叫小伟(化名),今年24岁,事发时就读于位于东湖开发区的思远学院。
2007年5月22日,小伟参加思远学院组织的足球比赛造成右腿骨折,该意外伤害经报请永安保险公司调查审核,同年7月3日,思远学院保险负责人许某在永安保险公司以他的名义,将本应赔付给小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领走。
永安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对小伟诉称的4000元赔款数额没有异议。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已履行义务。
思远学院陈述,学院领取4000元的赔偿金,冲抵了小伟向学院的借款,这笔借款是治疗骨折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思远学院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小伟在内的144名学员买了保险,约定意外医疗险每人保额为4000元。
永安保险公司承认《委托领取赔款授权书》上没有小伟本人的签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永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获得小伟授权的情况下代领了保险金并转交思远学院,永安保险公司虽就小伟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金进行了核赔,但永安保险公司向错误的对象给付了本应由小伟领取的保险金,不发生向拥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小伟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效果,故永安保险公司抗辩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小伟支付保险赔偿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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