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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真空”遭遇拒赔 保险公司的各种“拒赔理由”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0-09-19 10:26:32
导读: 近日,市民罗先生非常郁闷,刚刚出院的他,向寿险公司提出了近万元的住院费和医疗费的理赔请求,但却遭到该寿险公司的拒绝,原因是罗先生并未按期缴纳保费。寿险公司的解释称,罗先生投保的险种,需要每年4月份续保缴费,该公司也在当月向罗先生发出了信函提醒,但罗先生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保费,因此罗先生的保单已经中止。该公司一位保险专业理赔工作人员称,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

  近日,市民罗先生非常郁闷,刚刚出院的他,向寿险公司提出了近万元的住院费和医疗费的理赔请求,但却遭到该寿险公司的拒绝,原因是罗先生并未按期缴纳保费。

  寿险公司的解释称,罗先生投保的险种,需要每年4月份续保缴费,该公司也在当月向罗先生发出了信函提醒,但罗先生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保费,因此罗先生的保单已经中止。

  该公司一位保险专业理赔工作人员称,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上述工作人员称,这其实已经给予了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在宽限期中,保单继续有效,发生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旧需要赔款,只是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但若超过宽限期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那么保单效力就中止了。保单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罗先生正是由于过长时间(超过60天)拖欠保费,导致保单中止,才遭到拒赔的。

  保险公司的各种“拒赔理由”:

  从罗先生的案例,也引申出来了保险公司的各种“拒赔理由”,市内一保险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罗列了部分与投保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些条款,提醒市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投保人在投保时,尤其是健康险或寿险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此前的病史,要如实相告,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注意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尤其是在一些家财险中,许多情况下是责任免除的。一些重大疾病保险,还有“观察免责期”,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

  代签名也有可能被拒赔。上述保险专家说,《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要及时报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赔材料要齐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是理赔的关键。在提供材料时,切忌弄虚作假,对客户的恶意骗保行为,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

  注意理赔时效。按新《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专家解释成一句话: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人寿保险超过五年、其他保险超过两年,不得再以申请索赔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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