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肇事逃逸中的保险赔偿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均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导致垫付责任归属不明。交强险采取的是“随车主义”,即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并缴纳保险费,就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赔付的理由。只有在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交强险无法查明,或者已查明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才应当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不过,这一缺陷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已经得到了弥补,《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肇事逃逸事件对保险业的影响
梁鹏认为,肇事逃逸事件的多发,对保险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一方面,尽管现行法规规定肇事逃逸事故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但实务中,由于各地的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完全建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形并不罕见,保险公司被迫赔付了不应赔付的部分。另一方面,在某些事故情形下,尽管保险公司的拒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拒赔行为本身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信用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加强肇事逃逸方面的宣传,使驾驶人了解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告知驾驶人肇事逃逸将不能获得某些保险赔付,以利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的观点有些不同,他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并不大。首先,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犯罪行为,无论肇事车辆参保与否,肇事逃逸者都要负全责。其次,如肇事车辆参保了,保险公司只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垫付,然后向肇事逃逸者追偿。再次,若肇事车辆被查明参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了,但案件一时未被侦破,保险公司无法立案,保险公司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追偿权转移给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最后,郝教授强调此事件中的关键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真正地在实际理赔中被应用,还是只停留在概念的层面,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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