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保单折射出保险业的诚信危机
“泛华南通事件”发生后,业界引起轩然大波。事件从2010年6月13日网络公开披露,到7月2日媒体集中报道保监会公开通报,共历时20天,似乎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分析调研发现,作为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公司,泛华保险服务集团(CISG)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遵循了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似乎还有一些疑问,需要泛华保险服务集团进一步向公众澄清。
7月2日,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在“投资者关系”正式发布了关于“泛华南通事件”的公开声明。从网络公开信息分析,该时间段符合萨班斯法案关于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但是在披露内容上,与中国保监会官方通报信息以及网友披露信息比较,却有很大不符。“这种不符已经足以引起投资者对泛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质疑,需要泛华做出进一步说明。”某资深人士表示。
杨建冬是否是泛华员工?
截至目前,杨建东与泛华公司的关系还没有定论。
今年上半年泛华集团南通公司负责人杨建冬涉嫌骗取员工和客户资金约1700万元。沃保网保险专家指出,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作为亚洲首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保险服务企业,其“个人创业+后援平台”的模式在业界遥遥领先。不过,“南通假保单事件”让“个人创业+后援平台”这一曾备受推崇的泛华集团商业模式饱受质疑。同时,该事件也引起了快速发展的保险中介行业的集体反思。
事后,泛华集团发布公开声明,表示杨建冬冒用“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名义,虚构“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南通分公司”出售假保单等。声明称,杨建冬并非泛华集团旗下公司员工。
但是中国保监会公开信息披露,2010年初以来,杨建冬即实际承担泛华南通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关于杨建冬与泛华的关系,泛华声明与保监会公开信息迥然不同。是泛华在信息披露上失误?还是有意隐瞒?抑或是中国保监会发生了工作失误?保险专家指出,“关于这一点,投资者、美国证监会(SEC)可能会有质疑,需要泛华做出进一步的澄清。”
泛华南通公司有无实质成立?
泛华在公开声明中指出:泛华在江苏省拥有两家代理公司,他们是江苏泛华联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江苏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苏联创南通分公司在筹建中,但还没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所谓的泛华南通分公司并没有在法律上或实质形式上成立,与泛华也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中国保监会公开信息披露,2010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杨建冬利用实际承担江苏泛华联创保险代理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的便利,制作虚假保险产品,骗取资金约170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拘捕杨建冬,并查封了泛华南通分公司的有关资产和文件资料。
沃保网保险专家指出,通过保监会公开信息,投资者可以理解,泛华南通公司在2010年初就已经成立,或者说至少已经实质性成立。否则案发后,公安机关何谈查封泛华南通分公司的有关资产和文件资料?在这一点上,投资者和SEC需要泛华做出澄清。
泛华声明为何不谈公司资产被冻结?
泛华在公开声明中指出:杨建冬涉嫌违法销售保险产品,已交由地方公共安全监管机构处理。公共安全监管机构已冻结其财产及贪污的保费。
中国保监会公开信息披露,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拘捕杨建冬,并查封了泛华南通分公司的有关资产和文件资料。
据了解,萨班斯法案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完全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能有遗漏,不能有错误,不能有虚假陈述”。企业一旦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疏漏,上市公司就可能遭到股民的起诉。而从泛华与保监会披露的公开信息比较,泛华南通分公司资产被冻结这一重大信息被遗漏。
“不知道是泛华有意遗漏了该信息,还是保监会又不小心发生了失误?这是需要泛华向投资者和SEC澄清的事实。”潘浩指出。
泛华信息披露问题应当引起业界诚信反思。保险专家指出,泛华在信息披露方面带给投资者和公众的疑问还有很多,按照萨班斯法案,“泛华南通事件”发生后,需要泛华采取的动作还有很多。关于“南通假保单事件”的后续处理,泛华应当在萨班斯法案的精神下,与社会公众、投资者和SEC保持必要而及时的沟通。
名词解释——萨班斯法案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法案的第一句话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