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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中,“理赔时限”首入条款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09-10-15 10:18:13
导读: 对泰康人寿现有的1800万名个人、公司客户而言,10月1日新《保险法》的实施,不但赋予他们更高的保险利益与法律待遇,更为他们带来了“逾期理赔获超期利息”服务承诺写入保险合同这一理赔“提速”的新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与时限,提高理赔效率。”在保监会十月十三日召开的“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全行业要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

    对泰康人寿现有的1800万名个人、公司客户而言,10月1日新《保险法》的实施,不但赋予他们更高的保险利益与法律待遇,更为他们带来了“逾期理赔获超期利息”服务承诺写入保险合同这一理赔“提速”的新权益。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与时限,提高理赔效率。”在保监会十月十三日召开的“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全行业要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依法经营与依法监管,其中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按新法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的开发流程、产品条款外,还要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

  “理赔时限”首入条款

  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之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在此轮修订中相继就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予以完善,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被保险人利益获得重视与提高而体现出来的“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特别在保险合同修订方面,要求保险产品条款明确理赔的程序与时限,这对被保险人最为关注的理赔环节,提供了服务升级的重要契机。

  基于新《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的修订原则,泰康人寿日前发布承诺:对属于保险责任且收齐理赔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后超过30日未作核定的理赔案件,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从第三十一日起,按照超过的天数向受益人支付超期利息,“赔偿受益人利息损失”这一承诺,首次写入了保险合同条款。

  “这项服务承诺从十月一日起施行,对所有新老保单一视同仁,不管投保年限长短,也不管理赔金额大小,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理赔案件,都将按规定给付超期利息,泰康人寿当前1800万个人及公司客户将因此受益。”据泰康人寿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其利息是按照泰康人寿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而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逾期付息这一明确理赔时限、提高理赔速度的做法,与写入条款的强制性措施,最终意味着公司将大幅缩短客户的理赔等待期,改善客户的理赔感受,提高理赔的效率。”该负责人称,公司此举是尤其充分考虑到客户的时间成本,基于切实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的。

  合同的改造

  除明确理赔时效这一要求外,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视,还体现在保险合同修订的其他诸多细节,如合同订立、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手续、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年龄误告、诉讼时效及解除合同等方面。

  由此,根据保险行业协会拟定的“推荐条款”———《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中国人寿为主的诸多保险公司,自《保险法》修订以来从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即对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力求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如各大保险机构相继修改了“如实告知”的表述,增加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了保险事故的通知约定,明确了理赔程序与时限要求等。

  “对在售产品的全面清理过程中,我们对所有产品及条款条文进行了逐一排查,按照新法对合同内容修订的要求,对条款进行了合法性修订,使之符合新法要求,同时按照行业协会及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对条款进行了规范性修订,使条款条文的表述统一、规范。”中国人寿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作为占据中国寿险逾30%市场份额的龙头企业,新法的实施,对中国人寿产生了较大影响,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流程、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借此机会,公司积极推进了产品条款的标准化与通俗化,并对产品进行改造,如对公司个人保险产品的条款,改造为“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形态,针对绝大部分短期人身险的条款,增加了自动续保的功能;对于新契约,则优化了相关业务单证,加重了必要提示。

  企业会否面临两难

  不可否认,新《保险法》最为人称道的,是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的限制等,但也正是这一“法律的进步”,引发出另一种担忧:在保险市场相对不够成熟的现阶段,“法律的进步”,或许更容易滋长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无形中加大了保险机构防范道德风险的压力。

  “假使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某些产品的赔付率提升,作为保险机构,要么停售该产品,要么提高保险费率,因此在当前全行业回归保障的结构转型背景下,保险机构在保障型产品的推出方面,将面临巨大的压力。”某保险行业分析人士指出。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由此,保险机构在此次应对新《保险法》的产品改造过程中,对所有应加入“不可抗辩条款”的产品———即一年期以上的产品,全部予以引入该条款,也就是10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所有应当包含该内容的产品全部加入了该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将产生一定影响,虽然这一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简单地通过提升费率去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可取。”中国人寿前述负责人称,中国人寿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因素不大,长期影响将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公司同时通过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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