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保险合同享受新法中的部分规定
修订后的《保险法》10月1日正式生效已进入倒计时,消费者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解释做出说明,针对消费者十分关注的旧合同是否适用新法,司法解释称,比如旧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时,仍享受新法中两年后必须赔付的规定。
为了避免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则是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在新法中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等保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但“保险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
旧合同出现上述情况如何理赔,最高法院给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两年的”。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