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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与新《保险法》对接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09-07-31 16:38:28
导读: 本周,中国保监会全文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等事宜加强监督管理,公开征求意见。提高准入门槛对比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最大改变在于增加了筹建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修订草案在原规定的“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

    本周,中国保监会全文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等事宜加强监督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提高准入门槛对比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最大改变在于增加了筹建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修订草案在原规定的“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之外,添加了“且投资人同意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筹建保险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还包括“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比原先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详细了不少。“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也是新增的一条细化规定。

  准入门槛的提高,还体现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上。对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修订草案明确新增的要求包括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等。“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三大监管支柱之一,要求提交申请前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是为了满足动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前,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只要求偿付能力充足。

  在原来的规定中,筹建保险公司工作应当在1年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但修订草案取消了3个月的延长期,而是规定,“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此外,“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应当报经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而此前的报批标准是10%。在向保监会提交申请开业的资料中,修订草案新增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细化了相关经营规划等内容,包括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法规与时俱进修订草案对于保险公司出现短时间大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稳定、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保监会也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近几年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顾成本跑马圈地,可能也是保监会收紧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原因。

  从2000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到2002年3月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到2004年5月再度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到这一次修订草案的发布,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监会一直在修订这份规定。

  “在中国这样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监管方向肯定是严厉化、规范化、全面化。”一位保险学者指出,仅最近一年内,就还有一些提高门槛或者暂缓放行的规定与通知出台,例如去年12月出台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提高了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资保险机构的门槛。08年9月,保监会发了《关于暂停批设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通知》,对于营销服务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职能扩大化、层级不清晰、设立撤销随意性强、职场建设标准混乱等问题紧急叫停。当时,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以营销服务部替代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既未达到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标准,却实际行使了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管理职能,与营销服务部原先的职能定位不符。尤其是一些公司急于开拓农村市场,在农村地区大量铺设营销服务部,对农民需求把握不准确,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据了解,200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在经过修改和完善后,一并纳入此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中监管。

  保险业内人士分析,新《保险法》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推出的修订草案是为了与之对接。在保监会网站上也提到此次修订的目的:“为适应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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