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代理人新增数特权
一份名为《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家保险机构征求意见。意见稿郑重警示现行保险营销体制潜在的风险,并首度明确试点的基本方向和框架。
在对现行营销体制予以肯定的同时,意见书同时指出现行的体制存在四大问题:保险营销员没有合法明确法律身份、保险营销机制本身具有明显的内在违法性特征、现行体制机制已严重危及行业可持续发展、掩藏着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等。
意见稿建议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目前初步形成的试点基本方向和框架包括:保险营销员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转化为保险公司销售员工方面,意见稿认为,可通过合法劳动合同,保险公司在现有佣金总支出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和奖励制度,营销员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同时,保监会还计划与社会劳动保障部和税务总局沟通,争取行业税收优惠和社保灵活政策。
在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方面,将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将严格禁止专业保险中介公司采取代理制营销体制。此外,还可以使保险营销员转化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和提供保险服务的工作性质。
对于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试点方法,将建议允许少数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营销员注册为独立个人代理人,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形式注册。参照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制订较高的准入资格条件,独立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公司产品。同时,允许一些营销员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准入条件相对较低,但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即为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对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有集中培训和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