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简单单话保险 校方责任险
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经常将学校推向民事责任的风头浪尖之上。
镜头一:12岁的小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下面的荣海洋当场砸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500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320元。
镜头二:2005年9月18日9时20分,新疆阿克苏兵团农一师教学楼楼梯护栏断裂,拥挤在楼梯上的学生摔落、踩踏。1名学生死亡,38人受伤,3名伤势严重。
镜头三:2002年11月6日晚,西北师范大学敦煌艺术学院16岁女大学生娜娜因不堪5位女同学的辱骂、殴打,从4楼跳下,造成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04年1月15日,安宁区法院判决西北师范大学和其他5被告赔偿原告娜娜精神损失费4万元,医疗等其它费用22058.31元。
作为我国责任保险中一个传统险种,校方责任保险无疑是将校方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转嫁的最有效的一个保险产品,不仅直接保障学校的教学经营稳定,同时也间接使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得到了保障。
在上述这些案例中,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校方责任险正是学校可以用来转移自身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校方责任险,将本来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有利于学校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而且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可谓是“一举三得”。
险种简释
校方责任保险是我国责任保险中一个传统险种。是指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适用范围
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或校外教育机构均可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以及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