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拒绝退保 客户要求合同无效被驳回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08-05-20 17:20:15
导读:
顾先生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之后才发现,保险合同上的利息与业务员给他的宣传广告上的不一致。由此,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让保险公司双倍返还他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顾先生退保,但不同意双倍返还保费,于是顾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礼道歉。日前,北京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顾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宣传资料与保险合同不符今年
因此,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欺诈,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就其欺诈行为在三家以上媒体上向其公开道歉。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销售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判令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其性质为商业广告。既然是商业广告,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目的在于宣传、推销“分红型两全保险”这一险种,引诱不特定的人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并不是最终的合同内容,并不是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而且,该宣传资料上也已注明,“内容仅供参考,详细保险责任及保单权利、义务等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这就更说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是正式的保险合同,而不可能是宣传资料,因此,顾先生要求法院认定宣传资料的内容存在欺诈,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顾先生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认为,不管是在顾先生投保时、签订保险合同时、签收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时、向业务员赵某提出疑问时以及委托唐先生到保险公司反映情况时,保险公司分别多次采取了书面说明、口头提示、手机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向顾先生说明了其所具有的犹豫期退保等权利,在保险条款中对“利息”这一名词也做了必要的解释,在上述任何时间段,保险单都是在犹豫期内,顾先生均可以要求退保,或对自己不明白的事项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释,但顾先生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未行使自己的任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其已经自愿接受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意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且该保险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顾先生要求认定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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