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回应:突然死亡不等于意外事故
针对马先生与保险公司的具体案件而言,被告律师认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申请理赔时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而原告在整个理赔过程中只提供了盖有“北京市公安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死亡证明。该证明不能取代鉴定死亡原因法定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
那么,如何理解该证明中填写的“非正常死亡”?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中的定义,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意外事故、不明原因猝死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死亡”。意外事故仅是非正常死亡情况之一,即非正常死亡并不必然意味着意外身故。
法庭调查也表明,目击者在当天也只看到被保险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并有抽搐,而未见到有“外来事件”发生。马先生诉保险公司前,其与老人所在的敬老院也曾有诉讼争议,依照当时案件的一审判决认定,对老人的尸体检验以及身故时事发经过均予以确认。该判决认定,老人死亡并非外力所致,已排除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的必备条件之一“外来的”因素。
律师认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于意外事故以及意外伤害约定的非常清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事件”。并且该公司条款中对于意外事故的解释属于保险行业通用的标准术语。老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身故,尽管家属认为很意外,但情绪上的意外与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两个概念。结合意外事故的条件要求以及尸体检验报告所排除的外力和中毒因素,律师认为,其父身故的原因并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还是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拒绝赔付的。
公司表示,希望通过诉讼引起业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和探讨,为保险业的理赔提供司法审判经验。公司将充分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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