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应分项设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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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2 10:35:55
导读:
专家建言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本报讯 道交法刚实施3年多就要修改,这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订道交法召开的座谈会上,部分法学专家提出,现实情况要求道交法配套规定要制定好,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强险进行改革。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法律原则是正确的。有的专家提出,无论怎么改,都会有不同意见,不改比改更好。具
专家建言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本报讯 道交法刚实施3年多就要修改,这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订道交法召开的座谈会上,部分法学专家提出,现实情况要求道交法配套规定要制定好,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强险进行改革。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法律原则是正确的。有的专家提出,无论怎么改,都会有不同意见,不改比改更好。具体执行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与医疗事故责任等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一起,留待将来制定侵权责任法时一并规定,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有的专家说,实践中交强险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当区分是否有过错,更不应当按不同伤害程度分项设定赔偿限额,应当在总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考虑过错问题进行赔付,并且要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发达国家一般通过交强险基本上就把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解决了。
有的专家认为,强制保险仅应适用于人身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这样既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理赔负担和运行成本,降低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以及提高赔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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