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怎么样?好不好?产品优点介绍
一、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 身故或全残,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 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给付系数:18 至 40 周岁:160%; 41 至 60 周岁:140% ;61 周岁(含)以上:120%
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两人均全残或一人身故一人全残的,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若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 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 残,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 费;
2. 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若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 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者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 的,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若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按照以下两者的较 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系数;
(2)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按照以下三者的较 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1)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系数;
(2)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年度有效保额。
(三)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同时全残,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先后 顺序的,将按照本条二(一)、(二)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各自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者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 5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四)若仅有其中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二、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产品优点
1、投保年龄广泛
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均可以投保,最高可达70周岁。
2、可选第二被保人
凡符合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合同。
3、保单权益多样
弘康弘利相传终身寿险设置了许多保单权益,包括保费自动垫交、保单贷款。
保费自动垫交:如果照常缴费则没有任何损失,若是忘了或者有啥其他原因导致没交上保费,事后也就还上保费加付个利息,好像确实选择了也无伤大雅。
保单贷款:投保人可以采用保单贷款的方式,贷款金额不超过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可以将投保人的资金周转问题很好地解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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