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投资新政进入实施阶段 不再纸上谈兵
【编者按】随着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表明目前已有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洋资产等3家公司正申请发行5只股票、债券型产品,并已按照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保险业13项投资新政不再是“纸上谈兵”,而已开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由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暂未推出,因此业内人士认为这或许反映出了保监会此次试点的新思路:先试点,之后再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办法,加速了试点效率。
自去年7月以来,保监会陆续出台《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等政策文件,至此,13条投资新政已正式出台10条。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拓宽保险资管范围的通知》《保险机构融资融券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剩余3条尚未推出。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首发”放闸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于去年7月20日作为13项新政中的“首发”在万众瞩目中率先揭开了其神秘面纱。新办法在原有可投债券品种的基础上,新增多个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保险公司混合资本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务院批准的特别机构债券等。新办法还放宽了可投资无担保债发行限制,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松绑”险企资金委托
作为“13条”中第二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去年7月23日公布,该办法放闸险企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而此前保险资金只能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购买一些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并不能以专户形式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管理。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对受托的机构资质条件上有所放宽。于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办法将原来的“具有两年以上的受托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经验”改成了“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上限打通壁垒
在《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两天后,保监会于去年7月25日再次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限、打通了不动产投资和债权计划投资的壁垒,进一步降低门槛并强调风险控制。据测算,理论上说,新规扩大险资投资空间将释放万亿增量投资空间。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而此前的投资上限为总资产的10%。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账户分“普通”和“独立”
去年7月27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此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成为一大亮点。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
在放宽投资比例要求的同时,保监会也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例如,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普通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需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等。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出境
在去年7月一个月内保监会发“四政”后,又于10月22日一天内连发“四政”,其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选择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品种。
细则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并调整了新兴市场的投资上限,从原来的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5%上调到最新规定的10%。由于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以此推算,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的保险资金可以出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延伸补充
去年10月22日发布的“四政”之一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在业内人士看来,是对此前保监会7月25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延伸补充,即保险资金可以自行购买相关产品。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松绑”偿债主体
去年10月22日“四政”之三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减少对偿债主体的严格限制,偿债主体只要满足“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以及“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等要求即可。这意味着,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均可以纳入保险资管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借助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债权类资产具有可行性。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受托范围全面敞开
该通知是监管层在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步伐,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全面放开,保险资管的资金受托与资产投向双向拓展。通知中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去年10月22日四项新政后,10月23日,保监会再次连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两项新政。《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参与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在内的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特别强调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而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具体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可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
《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可以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即理论上可以完全对冲。据了解,目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募基金的对冲比例上限均为20%。可见此次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头寸”放得非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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