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派发红利 消费者质疑其“霸王条款”
【编者按】近日,许先生投诉自己之前投保了五份中国人寿的分红险产品,但竟然没有一份如约按时派发红利。
红利派发日无故“被”推迟
根据许先生的介绍,自2006年起,他先后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五份分红保险,但是五份保险却无一例外地均未能在约定的红利应派发日派发相应的当期红利。
以其中一款“国寿鸿鑫两全保险”为例,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年2月26日,根据分红保险声明书的规定,“红利将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派发”,也就是说,约定的红利应派发日为次年之后合同到期之前每年的2月26日。而许先生最近一次收到这款产品的分红是在去年的6月30日,保险公司在当时寄送给许先生的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上指出,本期红利应派发日为2012年2月26日,实际派发日为2012年6月30日。尽管保险公司在通知书上补充,“若红利未能在应派发日派发,我们将在实际派发日将红利追溯计入累积生息账户,自应派发日开始计息,累积年利率为3.5%”,但许先生认为,这仅为保险公司单方面的通知,而不是此前合同上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在没有经过客户同意的基础上擅自推迟红利派发涉嫌违约。
而许先生购买的另一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也如出一辙,约定的分红日期为每年的1月11日,但保险公司2012年的红利实际派发日为6月30日,比约定的红利应派发日推迟了将近半年时间,今年1月11日本应派发的红利到目前也仍旧杳无音讯。
法律人士:保险公司构成轻度违约
“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在合同上就红利不能及时派发给予相应补偿进行约定的话,那么保险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如果合同上没有就此进行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又在没有告知客户的前提下擅自推迟红利派发日,那么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了轻度违约。”由于许先生与中国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上并没有就红利推迟派发作出相应约定,裕丰事务所经济律师叶水荣表示,中国人寿单方面推迟红利派发的做法已经构成轻度违约。
不过,叶水荣同时也指出,尽管构成轻度违约,但目前国内法律对于承担违约责任仍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目前只有食品安全、伪劣产品等方面会涉及惩罚,保险公司在推迟派发红利的同时对投保人应派发红利在推迟期间按照3.5%的年利率计息,相当于主动承担迟延的责任,对其行为作出了一定补偿。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补偿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国人寿:解释“牵强”
“我们也知道这个做法(推迟分红)不对,但我们也是实在没有什么办法,公司(中国人寿)在上海、中国香港、美国三个地区上市,每年的财务报表要先后送到三个地区去审核,三个地方都审核批准了才能给客户进行分红,推迟也是难免的。而且这是总部的原因,我们全国客户没有一个是可以如期拿到分红的。”为许先生经手办理分红险的中国人寿业务员吴女士,对于许先生的质疑,吴女士仅仅作出了上述颇为“牵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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