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通知:保险机构投资实行牌照化管理
【编者按】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等7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保监会4日发布消息称,将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实施牌照化管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险企每类投资能力的风险责任人,强化风险监管,提高市场效率。
保监会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等7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通知》还对投资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二是顺应有关机构整体划转投资业务的需要,建立了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三是简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四是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通知》进一步厘清了市场和监管职责。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通知》强调,保监会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持续监管,监督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已经备案的能力资格。
近期,保监会进一步放宽险资投资渠道,1日正式发布了债权发行注册制,此次又强化了险资投资牌照化管理,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也将在近期启动,市场期待险资运用发挥更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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