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54岁农民工受伤索赔难 超龄工伤无处维权
【编者按】54岁的吴女士从农村来郑州打工,打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谁该为她的伤情负责?吴女士把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起诉到法院。昨天上午,郑州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事件】
54岁女士打工受伤,遭遇赔偿难
2009年,50岁的吴女士因家中困难,不得不从农村来郑州打工贴补家用。两年间零零散散到处打工,没有稳定工作。
2011年1月,吴女士经老乡介绍,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协议。之后她被派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1年2月13日下午,吴女士扫地时不慎摔倒,被背着的鼓风机砸伤左腿。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2011年12月30日,吴女士向郑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当她向两家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等约12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两家公司都觉得亏。劳务派遣公司说,吴女士与公司签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与公司之间应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劳务派遣企业只是代缴员工的社会保险,但吴女士已到退休年龄,不符合缴工伤保险条件。公司无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也没义务为她的工伤埋单。
物业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双方没直接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两家公司对吴女士的受伤表示遗憾,她本身经济困难,我们两家公司都愿意补偿她一部分。”庭审结束后,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法官立即表示进入调解程序,半个小时过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劳务派遣公司和物业公司在7日内,分别向吴女士支付2.5万元。
【说法】
三种劳动者工伤维权方式不同
近年来,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民事案件增幅较大,确认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工伤索赔十分重要。法官提醒像吴女士这样的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工作证据,如工资单、工资条、打卡记录、社保记录等,这样即使没有正式签劳动合同也可能取得工伤赔偿。主审法官张瑞花认为,工伤维权主要面临三种情况,一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咋维权,二是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人员咋维权,三是进城打零工人员咋维权。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就三种情况向打工者支招如何维权。
1
超过退休年龄,工人如何进行工伤维权
按目前人社部门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工人编制为男60岁,女50岁。上述职工退休后,有养老保险金用来养老。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而上述退休人员再参加工作受伤后,就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这方面的劳动者,可通过法律维权,但仍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
2
超过退休年龄,农民工如何进行工伤维权
农民没有稳定收入,不少人即使超过了工人退休年龄,也选择外出打工。而干的工作大多又累又危险,发生工伤在所难免,如一味地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符合国情。为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吴女士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属农民工,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吴女士与用工方应为劳动关系。
3
打零工的农民工如何进行工伤维权
进城打零工农民工的取证能力差,导致证据不足,工伤认定难,但这并不是说没有正式签劳动合同就无法取得工伤赔偿,关键是要有相关的证据。因此,作为打工者,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工作证据,如工资单、工资条、工作时的打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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