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给别人的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赔18万余元
车子租给别人使用,结果发生车祸将人撞死,一对姐弟因此被受害人家属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这对姐弟赔偿后,这对姐弟认为赔偿金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但保险公司以他们将车子租给别人从事营运为由拒绝支付,被这对姐弟告上法庭。近日,南京栖霞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十八万余元。
租给别人的车子撞死了人
李华玉、李华龙(均为化名)是一对姐弟。弟弟李华龙买了一辆小客车,但是登记在了姐姐李华玉名下。买车的时候,李华龙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陪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1月9日止。李华龙将车租给高海明(化名)使用。不幸的是,2007年11月7日凌晨,高海明开车撞死了一名骑自行车的老年妇女,交警部门认定高海明负全责。经过核算,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死者家损失34万余元,死者家属随即将李华玉姐弟和高海明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
扣除高海明已经赔偿的4.8万元和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的5.8万元后,栖霞法院判决李华玉姐弟连带赔偿老人家属各项损失十八万九千余元,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华玉姐弟经济困难无力赔付,死者家属申请执行,法院将李华玉姐弟的小客车拍卖后给付了死者家属赔偿款两万余元,余款李华玉姐弟因为经济困难一直还不起。欠了别人的债,李华玉姐弟心里总是不舒坦,他们屡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都拒绝理赔。李华玉姐弟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将他们应赔的十八万余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死者家属。
保险公司被判赔18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解说,李华玉姐弟俩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把车子出租给别人搞营运,使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并且未按保险条款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李华玉姐弟的诉讼请求。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单约定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但李华玉姐弟将保险车辆出租给高海明使用,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海明使用性质为营运使用,所以法院视高海明对保险车辆的使用仍然为家庭自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变更用途”一项,一般应理解为家庭自用车变更为货车或变更为营运用车,李华玉姐弟将车辆出租给高海明使用、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属于对变更用途的理解,保险公司认为此行为是变更用途,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十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