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组织加入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扩容”
【编者按】坊间争论不休的农业保险定位问题已有定论。10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尽管目前条例全文还没有公布,不过消息人士表示,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即将公布的修改版本中最大的变化,是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再限定为保险公司,而是包括了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
与半年前相比,这一进展对后者而言似乎是一个不小的胜利:《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自5月公布之后,一度颇多争议之声,尤其是对于农业保险定位和经营主体方面的内容,受到很多互助保险组织的反对。
事实上,目前农业保险领域中,商业保险公司“下乡”这一模式面临很多风险,补贴漏洞,人员吃紧,风险难控等问题比较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农业部门的人士提出了另一种“解决方案”,即农业保险的本质是要解决“三农”问题和保障粮食安全,农业部和财政部应该主导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是互助合作制度,应该明确互助合作保险的法律地位。
而实践中,互助合作保险模式也不乏成功案例。陕西省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是国内现有的互助保险中开展时间较早,规模较大的涉农险种之一,由陕西省农机安全协会和农机安全监理系统联合创办,截至今年5月,已经在全省66个县区开展,互助会员1.9万名,会费收入超过500万。
在陕西省扶风县农机监理会并不宽敞的院子里,记者看到一块非常醒目的“2012年农机‘三免两补’政策”宣传海报,上书“农机挂牌免费,农机检验免费,驾证换发免费,农民购买农机施行国家补贴,农机互助保险实行财政补贴”。
“我们做的是拖拉机安全互助和联合收割(获)机安全互助两个保险品种,因为现在有30%至40%左右的财政补贴,县里的农机手参与比较踊跃,目前上路运营的基本上都上了这个(互助)保险。”陕西省扶风县农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党军海表示,由于农机安全事故频发,保险公司要么保费极高要么不愿承保,因此大量农机手只能“裸机”冒险作业,而互助保险开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采访中发现,在多数“投保人”眼里,这类互助保险确实比买商业保险产品更有吸引力。“2006年买的车,当时也从保险公司买的保险,但从2010年开始以后,我就上这个互助保险了,村里大多数驾驶员都上了。”扶风县陈关镇秦村一组一位联合收割机的农机手赵周乾说:“主要还是(因为)有政府补贴,比保险公司便宜,服务也挺好,有机器出事故的,赔款也很快。”
从全国范围看,农机互助保险并不是唯一成功的案例,渔业互助保险、果树互助保险等一大批险种已经成为所在领域的主力军,部分险种甚至已经牢牢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这一模式与目前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占绝对主力的商业保险模式的地位之争,也成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业内争论的焦点。
据了解,《农业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对于“互助合作保险”只字未提,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规定有2年的“观察期”,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应该定位于政策性还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应该由商业保险公司主导,还是互助保险等多种组织形式共同发展?这一问题上,从不同立场和角度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农林部首席专家郭永利认为,互助合作保险和农民才是“门当户对”的,通过互助共济的办法,做到互保、互监、互检,达到最低的成本和最小的风险,而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承接再保险业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徐小青告诉记者,农业保险的设立是国家支持“三农”和农业现代化政策体系中的一部分,一定要体现其政策性,应该让农业保险适应农业本身的特点,而不是让农业来适应商业性的保险体系。政府对于互助合作保险应该给予扶持,使其逐步发展,让农民有更多的选择。
不过,保险行业人士普遍对此持有怀疑态度。人保财险陕西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互助保险是较为原始的保险形式,不仅“低保费、低保障”的模式在现有条件下过于理想化,而且保险产品开发,定损理赔,核算等工作也非常专业。此外,相比协会等非盈利社会团体模式主导的,公司制经营更为关系清晰便于监管,因此“只能由保险公司来做”。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不久前也撰文指出,从国外的情况看,农业保险有四种不同模式,一是政府主办的国有化模式,二是政府扶持的商业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国有化―商业化混合模式,四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原则应是“国家支持引导、农民自愿投保、公司自主经营、政府严加监管”。
对此,农业保险专家、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农业保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应该早日出台,保险公司才能有长期的打算。合作保险、相互保险有其优点,但不能因此否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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