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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费率拟下调:上限从1/12降到8%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6-07 14:30:31
导读: 为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在时隔11年后,企业年金制度也做出了调整。

近期人社部对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

所谓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与去年机关事业单位所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

而之所以要在当下修改企业年金制度,人社部解释称,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相关条款与职业年金办法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人社部数据显示,自2004年5月企业年金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据了解,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分为7章,共29条,重点修改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项调整是,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人社部解读说。

目前,我国职业年金缴费中,单位是缴纳8%、个人缴纳4%。不过,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虽然职业年金制度2014年10月才开始实施,但职业年金规模预计将会超过企业年金。一方面职业年金缴费是强制性的,而从目前情况来看,与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2014年企业年金的覆盖人数只占不到7%,也即93%以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没有企业年金。

另一方面,据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企业年金虽然理论缴费可以达到8.33,但是一般企业至多到5%。换言之,名义费率实际在执行中大打折扣,这意味着,此次费率下调将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此外,此番企业年金制度的调整,对企业同样意味着而负担减轻的含义。之所以如此说,一是因为征求意见稿中,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二是因为在此次新增的内容中,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显示,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人社部对此解释说,这一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包括山东等在内的26省都已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其中一大共同点就是均强调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目前,诸如云南等省份也进一步出台了专门针对职业年金的细则。这意味着,职业年金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

而此次同一支柱内的企业年金制度也相应做出调整,凸显了年金体系统筹发展的考量。人社部就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修订原则就是,注重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

以下附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相关条款与职业年金办法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二、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20号令修订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经实践检验、市场反映良好的内容继续保留,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综合各方意见予以修改完善。二是注重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三是注重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分为7章,共29条,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二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20号令没有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企业确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三是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四是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的区别是合理的。但是,又需要同时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五是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六是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

此外,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在20号令修订过程中尚有不同意见。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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