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误报统计信息被罚
【编者按】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当 事 人:王浩峰
职 务: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住 所:银川市民族南街工行家属院
经查,在你担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一、2013年6月末报送至“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机构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 2013年6月末报送至“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的人员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行为,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机构汇总表》、《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各级机构高管人员信息表》、《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员工花名册(内勤)》、《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员工花名册(外勤)》、《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营销员人力清单》、《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二季度机构、人员数据差异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你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账号:40011217000582246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玉皇阁北街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保监局 2014年1月1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个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