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国保险法!中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2021中国保险法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
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
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历史
1、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
4、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5、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