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还利息的这几种贷款!你有没有占到“便宜”呢?
1、借贷约定利息超过法定范畴
借贷约定利息超过法定范畴的,我们称之为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利息一旦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还可以要回来。
2、“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比如: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2000元,但实际银行汇款记录只有1800元,其中200元已经作为砍头息已经在借款前扣除。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只在1800元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协议约定的2000元。也就是说,只能按照18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而不是2000元为基数。
3、无息贷款、借款人与放贷人没有约定利息
当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没有明确说明利息的时候,可以不还利息只还本金。《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贷款
4、民间借贷提前还款的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利息计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表明他同意变更还款的期限,因此,债权人只能按照变更后的期间要求债务人支付的约定利息,即按债务人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5、借款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