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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保险公司业绩分红!海保人寿财聚盈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

原创来源:沃保网   作者: 何靖涵 2019-11-06 17:32:44
导读: 海保人寿财聚盈是一款可以参与保险公司业绩分红的两全险,那么哪些人符合这款产品的投保规则呢?它又具体保障哪些内容呢?

海保人寿财聚盈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犹豫期:15天

等待期:180天

海保人寿财聚盈保什么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不含第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2,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有关,具体比例18-40岁为160%;41-60岁为140%;61岁以上为120%。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海保人寿财聚盈

海保人寿财聚盈不保什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沃保网小结

两全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储蓄性是指被保险人既可在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得到相应的赔付,同时也等于办理了一种零存整取的储蓄。给付性则是指两全险出了事得到赔偿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

作为一款带有分红性质的两全险,海保人寿财聚盈更适合预算充足的小伙伴作为理财的一种方式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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