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连年永寿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附免责条款
安邦连年永寿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交
犹豫期:20天
最低保额:1万元且需为1000的整数倍
安邦连年永寿条款简介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间,保证给付次数一共为20次。
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结束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月领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4%。
身故保险金
60岁前身故,赔付已交保费与保单现金价值的二者较大值;60岁-79岁身故,一次性赔付未领取的养老年金(需扣除已领取部分),80岁以后身故不承担身故责任,合同终止。
安邦连年永寿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