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源税的征收有何作用?存在哪些问题?
资源税的征收有何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现行资源税费政策存在哪些问题?
现行资源税费政策对调节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
如此看来,在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这种对具有相近性质和作用的税和费,采取不同形式征收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的紊乱。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在收费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资源税费标准偏低,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
四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包括到征收范围中,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五是税制设计中没有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回采率和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等。因此,加快我国的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