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仁心惠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
招商仁和人寿近年来风头正盛,已然成为业内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旗下的这款仁和仁心惠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障。可以说保障全面而优厚,推荐给大家。
招商仁和仁心惠保什么?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轻症疾病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疾,按基本保额的100%赔付,合同终止。
3、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和疾病终末期的赔付方式是一样的,都是十八岁前按保费的200%赔付,十八岁后按保额的100%赔付。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招商仁和仁心惠什么情况下不赔?
因下列第一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项“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约定情形的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沃保总结
招商仁和仁心惠是一款很有竞争力的重大疾病保险,它的保障效果可以说是十分优秀,但任何一款保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每个人看法不同,一千个读者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过从产品本身来说,这款产品还是十分适合大家购买的,值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