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馨恶性肿瘤怎么样?保什么疾病?产品介绍
北京人寿京康馨恶性肿瘤产品介绍
投保范围:
凡出生 28 日以上(含 28 日)、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比如父母、配偶子女。
保险期间:终身
北京人寿京康馨恶性肿瘤保什么疾病
保险责任
一、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30%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 180 日的限制。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100%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 180 日的限制。
三、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额外50%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除按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 180 日的限制。
四、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首次确诊特定轻症可豁免保费。
五、身故保险金
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北京人寿京康馨恶性肿瘤怎么样
这款可以赔特定轻症疾病,也就是轻症疾病的第一种极早期的恶性病变,还保恶性肿瘤,轻症可以豁免保费,身故也包括在内,恶性肿瘤和身故结合是比较合理的,恶性肿瘤往往已经是晚期,所以身故可能比恶性肿瘤治疗来的早,这样两种都有保障。